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促,6647,20100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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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647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市農會軍功分部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廖朝清是否併為請求,若併為請求,補正聲請狀及廖朝清之印章或簽名。

㈡確定請求金額為何?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㈣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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