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9396號
債 權 人 安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淑珠即上賢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債務人之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孫曉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