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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催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甲○○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9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卡及相關之公司合併解散資料,此項裁定已於99年2月12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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