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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家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蕭炯熙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蕭炯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
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
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五日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財管字第八三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為被繼承人蕭炯熙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人自就任後即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查明被繼承人之遺產、編列遺產清冊、申報遺產稅等各項職務之進行,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而聲請人本應於清償債權、移交遺產與國庫時始完成職務,再向法院聲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
惟因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聲請本院強制執行,被繼承人之遺產即將遭拍賣,如有人應買,進而製作分配表,將分配拍得之價金,為恐日後遺產管理報酬無法取償,爰聲請本院酌定遺產管理報酬,並提出遺產管理工作明細表、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遺產清冊等件為證。
三、本院查:本件被繼承人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是否仍有應繼承之人不明,因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其債權人朱煥采乃聲請本院,以前揭事件選任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之事實,有本院職權調閱本院民事裁定影本附卷可稽。
是揆諸前揭情事,自難期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能召開進而酌定遺產管理人即聲請人之報酬,執此,聲請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
而本院參諸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上開證物所示,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除查明及管理被繼承人遺產外,尚包含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之訴訟程序、訴訟費用負擔之抗告程序及其他強制執行程序等,聲請人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甚為繁雜,復斟酌本件聲請人管理遺產期間迄今近一年半,並估計尚需半年以上之時間始能完成所有之遺產管理工作,是聲請人處理本件遺產管理事務之程度應為繁雜程度。
惟聲請人請求被繼承人之遺產總現值計四百九十八萬四千五百三十七之百分之九作為遺產管理報酬數額,本院認稍嫌過高,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為七萬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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