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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另依同法第881條之17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一)登記日期:民國97年4月29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30,000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以內所負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信用卡消費款。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27年4月6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九)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
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
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 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
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 費並自墊付之日起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之利息。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甲○○,債務額比例:1分之1 。
嗣債務人甲○○自97年4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共1,270,000 元,約定117年4月30日償還,並約定其如未依約履行,即 喪失分期償還之權利,或期限之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必須一次全部清償本息,並按約定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內)及百分之二十(逾期六個月以上)加計違約金。
詎 債務人自98年5月20日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所述之約 定,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215,406元及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放款往來明細表、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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