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拍,194,20100312,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94號
聲 請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廖吳麗英間就拍賣抵押
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000元。

㈡聲請狀相對人記載與聲請狀所附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記載不符(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所有權人僅甲○○、乙○○○,廖吳麗英僅為債務人),如有誤載,請提出更正後聲請狀。

㈢提出所有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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