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1351,2010031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351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翔心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原本。

二、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人?甲○○是否列為本件債務人。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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