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1504,2010032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504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據以請求本票3紙(票號:CH686854、CH686855、CH686856),因本票影本上金額及發票地不清。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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