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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1604號
聲 請 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人姓名,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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