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票,951,20100317,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5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1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99年度司票字第951號│├──┬───────────┬─────────┬───────────┬───────────┬────────┬──┤│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迄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新 臺 幣 │ │ │ │ │├──┼───────────┼─────────┼───────────┼───────────┼────────┼──┤│001 │民國86年9月5日 │19,800元 │86年10月5日 │86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27 │ ││ │ │ │ │止 │ │ │├──┼───────────┼─────────┼───────────┼───────────┼────────┼──┤│002 │86年10月5日 │19,800元 │86年11月5日 │86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28 │ ││ │ │ │ │止 │ │ │├──┼───────────┼─────────┼───────────┼───────────┼────────┼──┤│003 │86年11月5日 │19,800元 │86年12月5日 │86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29 │ ││ │ │ │ │止 │ │ │├──┼───────────┼─────────┼───────────┼───────────┼────────┼──┤│004 │86年12月5日 │19,800元 │87年1月5日 │87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0 │ │├──┼───────────┼─────────┼───────────┼───────────┼────────┼──┤│005 │87年1月5日 │19,800元 │87年2月5日 │87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1 │ │├──┼───────────┼─────────┼───────────┼───────────┼────────┼──┤│006 │87年2月5日 │19,800元 │87年3月5日 │87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2 │ │├──┼───────────┼─────────┼───────────┼───────────┼────────┼──┤│007 │87年3月5日 │19,800元 │87年4月5日 │87年4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3 │ │├──┼───────────┼─────────┼───────────┼───────────┼────────┼──┤│008 │87年4月5日 │19,800元 │87年5月5日 │87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4 │ │├──┼───────────┼─────────┼───────────┼───────────┼────────┼──┤│009 │87年5月5日 │19,800元 │87年6月5日 │87年6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5 │ │├──┼───────────┼─────────┼───────────┼───────────┼────────┼──┤│010 │87年6月5日 │19,800元 │87年7月5日 │87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6 │ │├──┼───────────┼─────────┼───────────┼───────────┼────────┼──┤│011 │87年7月5日 │19,800元 │87年8月5日 │87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7 │ │├──┼───────────┼─────────┼───────────┼───────────┼────────┼──┤│012 │87年8月5日 │19,800元 │87年9月5日 │87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38 │ │├──┼───────────┼─────────┼───────────┼───────────┼────────┼──┤│013 │87年9月5日 │19,800元 │87年10月5日 │87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39 │ ││ │ │ │ │止 │ │ │├──┼───────────┼─────────┼───────────┼───────────┼────────┼──┤│014 │87年10月5日 │19,800元 │87年11月5日 │87年11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40 │ ││ │ │ │ │止 │ │ │├──┼───────────┼─────────┼───────────┼───────────┼────────┼──┤│015 │87年11月5日 │19,800元 │87年12月5日 │87年12月5日起至清償日 │TS367641 │ ││ │ │ │ │止 │ │ │├──┼───────────┼─────────┼───────────┼───────────┼────────┼──┤│016 │87年12月5日 │19,800元 │88年1月5日 │88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42 │ │├──┼───────────┼─────────┼───────────┼───────────┼────────┼──┤│017 │88年1月5日 │19,800元 │88年2月5日 │88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43 │ │├──┼───────────┼─────────┼───────────┼───────────┼────────┼──┤│018 │88年2月5日 │19,800元 │88年3月5日 │88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TS367644 │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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