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953號
聲 請 人 福爾摩莎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請求金額為何。
三、更正發票日為民國96年12月25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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