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繼,359,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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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359號
陳 報 人
即 繼承人 戊○○
丙○○
乙○○
甲○○
上列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

、二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接獲陳報人陳報遺產清冊,陳報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補正被繼承人丁○○之「遺產清冊(應包括積極財產部分及消極財產部分,如無消極財產,亦應載明)」,且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補正本院即駁回。

另陳報人戊○○應於收受本件裁定之日起七日內,到院補正陳報人甲○○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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