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24,2010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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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甲○○(即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5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前因公司土地處置困難,致無法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99年2 月25日前清算完結,惟因公司土地仍未處置,尚無法於展延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829號呈報清算人卷宗、98年司聲字第1669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 8月25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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