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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相對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賴素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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