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395,201003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皓中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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