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424,2010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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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存證信函退件信封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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