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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九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八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因第二高速公路後續計畫大甲彰濱段(沙鹿鎮)工程用地需求徵收中沙加油站有限公司所有土地及地上物,因該徵收案補償有短、漏估,權責機關台中縣政府截至目前尚在辦理中並無進展,另有關營業損失補償之行政訴訟案,聲請人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尚未判決,故無法於6 個月內辦理清算完結申報,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並提出本院98年司聲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司字第229 號呈報清算人及98年度司聲字第1799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9年9月8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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