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司聲繼,11,2010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繼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繼承人 乙○○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等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一千元』,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伊萍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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