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婚,102,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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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0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被 告 甲○○
原告與被告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

對於被告提出之答辯狀再為主張之準備書狀,當事人應於收受該書狀後5日內提出於法院,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267條第3項規定即明。

經查,原告已於民國99年3月1日收受被告之答辯狀含證物附件,惟尚未依法提出書狀表明上開事項,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千羽
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
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
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
。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
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
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
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
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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