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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次按非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廿六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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