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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197號
原 告 甲○○
上開當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691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新臺幣21,69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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