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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20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查:本件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另原告應補正其曾對被告提出履行同居之訴之民事判決及其確定證明書,或具狀變更本件訴訟為履行同居之訴,並補正兩造最新戶籍謄本,及被告出入國證明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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