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婚,83,201003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8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第一項規定繳足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