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婚再,1,2010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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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再審原告請求履行同居等再審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記載之起訴狀及繕本。(應載明1.究對何件終局判決聲明不服,2.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3.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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