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家救,25,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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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99年度婚字第18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離婚等事件(本院99年度婚字第181 號)有勝訴希望,且聲請人無任何積蓄資產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無積蓄資產,且前開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為證(附於本院99年度婚字第181 號離婚等案卷),自堪信為真實。

則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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