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家訴,114,2010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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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11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被告甲○○之身分及戶籍資料。

二、應提出被告丙○○與前配偶之結婚及離婚有關資料。

三、被告甲○○是否經推定為被告之前配偶之婚生子女之說明。

四、若被告甲○○經推定為被告丙○○與前配偶之婚生子女,應提出業經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並勝訴確定之判決。

五、被告甲○○、丙○○目前住所在台灣或大陸之說明,若住在大陸並應陳報在大陸之確實住址。

六、提出大陸關於非婚生子女、認領(否認)子女、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之法律。

七、應提出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之證據。

八、若暫無訴訟之必要,得撤回本訴,領回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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