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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6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戴火旺及其配偶戴陳茶之死亡證明書。
二、繼承人戴烱照、甲○○、戴雪仔之配偶喪失繼承權之證明。如未喪失繼承權應追加其等之配偶戴張葉、戴江碧蓮、梁正雄為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
三、兩造(共十九人)及戴張葉、戴江碧蓮、梁正雄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戴火旺之遺產免稅(或繳納)證明書。
五、補正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式,以為核費之參考(分割遺產之標的如包括未保存登記之台中縣神岡鄉○○路六五號房屋,應提出繳稅證明並於訴之聲明中追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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