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法,12,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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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法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財團法人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之董事長,該校捐助章程因修正變更,爰檢具修訂章程之會議紀錄影本2份、主管機關核准修訂公函影本1份、新舊章程各1份、修訂前後條文對照表4份、法人登記證書影本1份,聲請裁定准予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財團法人台中縣慈明高級中學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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