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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61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壬○○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辛○○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代 理 人 丁○○
代 理 人 戊○○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寅○○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壬○○自中華民國99年3月23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壬○○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此有本院99年3月10日債權人會議紀錄在卷可稽。
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 (下同)3,032,902元債務,願分8年96期每月償還5,000元,合計480,000元,償還百分之23.53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且不能依債權人之請求提高清償金額;
再觀諸債權人所提出之消費明細,債務人之無擔保債務發生原因除多筆高額預借現金(92年2月50,000元、92年3月33,000元、92年4月23,984元、92年5月49,734元、92年7月18,984元、92年8月33,984元、92年9月33,984元、92年11月48,984元、92年12月20,000元、93年1月60,000元、93年2月100,000元、93年3月20,000元、93年4月195,000元、93年5月55,000元、93年7月140,000元、93年8月20,000元、93年9月20,100元、93年10月25,293元、93年11月39,106元、94年2月15,000元、94年4月59,456元、94年6月15,000元、94年7月16,106元、94年11月10,000元、94年12月15,000元、95年1月10,000元)、代償債務(92年7月10日73,277元、93年3月22日160,000元、93年7月7日170,000元)外,尚有其他包括南洋科技(91年6月26日23,100元)、大銪商行(92年5月4日14,700元)、嫁莊婚紗攝影(92年12月21日15,800元)、快樂城購物網(94年5月13日44,000元)、融伸股份有限公司、歐跑公司、乙先車業、美美運動用品、尚智運動世界、好樂迪KTV、大鼎活蝦、德安購物中心、香港捷時海外貿易等消費。
足見債務人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且消費內容不乏非生活必要之支出,已達「奢侈、浪費」之程度,尚難認其更生方案係屬公允,則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另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並無財產,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詹世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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