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消債清,68,2010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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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庚○○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代 理 人 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代 理 人 丁○○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9年 3月30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
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復為同條例第83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11月13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到場之債權人僅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外,餘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另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場亦未具狀表示意見)。
而聲請人於99年3月5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3,658,777元債務,僅願分 8年32期每期償還36,000元,合計 1,152,000元,償還百分之31.486之債務(債務人另於99年3月25日提出更生方案,願分8年32期,第1期至8期每期償還36,000元,第 9期至32期每期償還45,000元,合計1,368,000元,償還百分之37.39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消費內容費為娛樂(霞客溫泉)、服飾(老牛皮、三布居大尺碼專賣店、青山洋服、高點西服、陳瘦皮鞋)、航空(立榮航空、華信航空)、百貨(新光三越百貨、衣蝶台中)、旅遊(吉帝旅行社、燦星旅遊)、珠寶(金格珠寶銀樓)、餐廳(六和春菜館、九妹飲食店、爭鮮迴轉壽司、糖村佳禾餐飲店、衣蝶台中餐飲、東劫牛稼莊飲食店、先麥食品、可利亞餐廳、日本料理、石頭日式火鍋、台中牛排館、輕井澤燒鍋店、貴族世家牛排)、電視購物(東森購物)、旅館(KUEILIN HOTEL、SZ CUIZHU HOTEL、麗格休閒商務客棧、蘇活公司、懇丁漢王公司、麗尊大酒店、薇風休閒旅館、JINHOUHOTEL、高雄觀光飯店、禾風汽車旅館、拓程商旅) 、高額電信(中華電信10,190元、昶曜電通)、電子通訊(大禾科技)、大額預借現金(95年8月 1日140,000元)、大額信用貸款{93年1月14日1,000,000元、94年3月16日500,000元、94年9月7日房貸4,600,000元}、 其他{麗池山水公司、優升公司(47,600元、25,200元、30,800元、39,200元、25,200元、30,800元)}等(其他小額未列計),而其每月消費額度時有逾越薪資總額之情事,顯然已逾越一般人生活水準,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三、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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