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消債補,53,2010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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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消債補字第53號
聲請人( 甲○○
即債務人) 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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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
│㈡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
├───────────────────────────┤
│㈢預納郵費新臺幣1,010元。                             │
└───────────────────────────┘
~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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