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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消債補字第65號
聲請人( 甲○○
即債務人) 樓之.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清算程序暨免責或不免責有關,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燕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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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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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台端係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而協商不成立,應補正積極│
│ 協商之事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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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__(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
│ 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
│ 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㈤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㈥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
│㈦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㈧預納郵費新臺幣2710元。 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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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本院消債專區有空白表格,可列印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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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小規模營業聲請人之簡單損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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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財產、收入與支出總額彙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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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財產增減變動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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