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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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