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簡上,28,2010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上字第28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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