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274,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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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274號
原 告 維琳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返還薪佣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950元,應繳裁判費9,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9,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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