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飛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融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746,7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7,72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趙振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