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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5號
原 告 臺中市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77,07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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