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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上欣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4,2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6,242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74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佳琪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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