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補,320,2010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9,102元,應繳裁判費4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2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