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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37號
原 告 高鋒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4,883元,應繳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6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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