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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乙○○、丙○○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萬8,995元(2,073,082-414,616+723,452-82,923=2,298,995),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3萬3,312元,二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32,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01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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