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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
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車輛之車籍資料,其廠牌為福特汽車,出廠年月為1989年2月,排氣量為1993CC。
本院審酌系爭車輛出廠已久,為避免鑑定汽車價值徒增鑑定費用,基於費用相當性原則,逕參酌網路查詢與系爭車輛同廠牌,出廠年月、排氣量相近之車輛拍賣價格,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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