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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25號
原 告 乙○○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縣明道中學間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58,1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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