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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58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宇誠
訴訟代理人 廖本揚律師
複代理 人 李國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周玉惠
被 告 簡森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尤昱誠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有仁
反訴原 告 簡俊雄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仁律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孝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尚有未明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5月2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辯論終結後,因仍有後述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二、請兩造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20日內,各就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正本寄送法院,繕本逕送對造:㈠被告(即反訴原告,下均同)部分:就被告主張其於民國96年10月起迄99年8月31日期間,為系爭富豪財經大廈支付各項必要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1,024,743元乙節,請配合被告提出之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二)96年10月起迄99年8月31日期間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或稱收支統計表、收支明細表、支付統計表;
即本院卷二第116頁至130頁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等計15紙),具體敘明被告係如何依上開資料係計算得出該1,024,743元之結果?㈡原告(即反訴被告,下均同)部分:就被告提出之上揭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二)管理費收支明細表計15紙,請另就其中98年11月1日起迄99年8月31日期間之管理費收支明細表(或稱收支統計表、收支明細表、支付統計表;
即本院卷二第121頁至130頁之管理費收支明細等計10紙)部分,具體敘明原告是否爭執該等款項之支出?如有爭執,其爭執之範圍、理由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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