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54,201003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訴人與因99年度訴字第54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5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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