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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96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俊樂律師
原告於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中對被告乙○○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本院98年度訴字第50號刑事案件於民國99年2月3日判決被告乙○○、丙○○、戊○○、丁○無罪,嗣本院98年度附民字第155號裁定依原告聲請而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民事庭,此有上開刑事庭裁定附卷可稽。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第一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4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瑞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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