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99,訴,621,2010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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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2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2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該裁定已於99年3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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