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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
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原告提起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萬元本息、張貼道歉啟事,依序屬財產權訴訟、非財產權訴訟(後者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應分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1,000元、3,000元。
原告僅就前者繳納1,000元,就後者尚欠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3,000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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