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707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原告欠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2,278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3月9日以99年度補字第320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99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
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