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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李之龍
訴訟代理人 王世勳律師
複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
被 告 柯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汝烈
林琳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王姿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余怜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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